关于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使用费率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ອັດຕາຄ່ານຳໃຊ້ ເລກໝາຍໂທລະຄົມ ແລະ ເລກລະຫັດອິນເຕີເນັດ
Agreement on Fees for the Use of Telecommunications Numbers and Internet Codes
简介
本协议由邮政与电信管理局(国家邮电局)颁布,规定经国家邮电局批准使用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的费率、缴费条件、免缴情形,以及对有贡献者的奖励政策和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经国家邮电局(ອປທ)批准使用的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的使用费率,以使其符合当前的使用情况。
第2条
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使用费的征收。凡获准使用国家邮电局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的个人、法人及各类组织,均须按下表所列费率缴费。
表1:电信号码使用费率(每年),项目/基普:移动电话网络号码(2、5、7、9 字头)5,000,000;专用号码或三位数、四位数等特殊号码 100,000。
表2:互联网代码使用费率(每年),项目/基普:互联网最高代码 10,000,000。
第3条
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使用的条件。个人、法人及各类组织须在开通服务之前,向国家邮电局缴清电信号码及互联网代码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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