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ຜົນກະທົບຕໍ່ສິ່ງແວດລ້ອມສັງຄົມ ແລະ ທຳມະຊາດ ຈາກໂຄ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ແລະ ກິດຈະການຕ່າງໆ
Instruction on the Procedure for Social and Natura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简介
本指示系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22条而制定,统一规范在老挝境内开展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的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涵盖项目筛选、影响评估报告(ESIA)的编制与审查、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核准证的颁发与吊销、公众参与、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依据2012年12月18日第29/国会号《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22条;
——依据2011年11月28日第435/总理号《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组织与运作的法令》。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颁布本指示:
第一部分 目的与原则
1.1 本指示的目的
第2条
本指示系对2012年12月18日第29/国会号《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22条所规定内容的组织实施与具体落实,旨在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已经造成或将会造成社会环境影响及自然环境影响的国有与私营、境内与境外的一切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实施达成统一,从而切实有效地开展,并致力于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减缓气候变化及增强适应全球变暖能力作出贡献。
1.2 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原则
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须遵循下列原则:
——项目业主须对开展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承担全部责任,在动工建设其所申报的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之前,须确保先取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对上述报告予以核准的环境核准证;
——项目业主须依照本指示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相符地开展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社会与自然环境影响评估程序须由依法设立并运作的境内或境外环境服务机构开展,须符合《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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