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项目及各类经营活动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的指导意见(第8029/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号)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ຂະບວນການສຶກສາເບື້ອງຕົ້ນ ກ່ຽວກັບ ຜົນກະທົບຕໍ່ສິ່ງແວດລ້ອມ ຈາກໂຄ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ແລະ ກິດຈະການຕ່າງໆ (ເລກທີ 8029/ກຊສ)
Guidance on the Preliminary Environmental Impact Study Process for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No. 8029/MONRE)
简介
本指导意见由老挝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于2013年12月17日颁布,依据《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21条制定,统一规范全国境内国有及私营、境内外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包括项目筛查、初步研究报告(ບສຕສ)、社会与自然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ຜຄຕສ)、环境证书的核发与监管、公众参与、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第一部分 目的与原则
1.1 指导意见的目的
本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并细化《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29/国会号,2012年12月18日)第21条所规定的内容,以使一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已经或将会对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国有和私营、境内及境外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地开展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从而切实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并减缓和增强对全球变暖形势的适应能力。
第2条
1.2 原则
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项目业主须对其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开展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承担全部责任,并须确保在项目动工建设之前,先取得相关省/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核发的、批准其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报告的环境证书;
- 项目业主须正确开展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并与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技术性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
- 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须由依法设立并运营的境内或境外环境服务机构承担实施。
第3条
第二部分 环境影响初步研究流程
2.1 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的筛查
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的筛查,是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的第一步,是判断所申报的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是否有必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开展投资项目或各类经营活动筛查的具体细节如下:
- 项目业主须以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清单为筛查依据,判定其所申报的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应归入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何种类别;
- 在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未列入清单的情形下,省/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将运用社会环境影响与自然环境影响比对标准,结合投资计划中所列相关资料进行筛查,判定所申报的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应归入需开展何种级别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类别方为正确、适当,或是否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对于经筛查认定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投资项目和各类经营活动,省/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将就社会环境影响和自然环境影响的管理与监测,向项目业主提出某些条件或规定,供其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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