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法令 第228/政府号,2012年5月31日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ນ ແລະ ຄວບຄຸມ ພະຍາດສັດ ເລກທີ 228/ລບ, ລົງວັນທີ 31 ພຶດສະພາ 2012

Decree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nimal Epidemic Diseases No. 228/GoL, dated 31 May 2012

简介

本法令规定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原则、规章、措施及方法,旨在预防、限制并根除老挝境内的动物流行病,保障牲畜健康、消费者安全及避免社会经济与环境不利影响。法令明确疫病预防与控制定义,适用于畜禽生产场所,并界定动物疫病、传染病、传播媒介、无疫区等术语,由畜禽与兽医管理机构负责疫病确认及措施实施。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原则、规章、措施及方法;旨在预防、限制并最终根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流行病,确保牲畜健康且具有生产力;并保障消费者安全,包括避免对社会经济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第2条

第二条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动物疫病预防,是指在畜禽生产的任何场所采用疫病预防方法,以防止或减少动物疫病传入的风险,确保动物健康、畜禽生产及消费者安全。

动物疫病控制,是指在畜禽生产的任何场所或任何特定指定区域采用动物疫病控制措施,以限制和根除已传入的动物疫病,包括临床治疗、实施行政措施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紧急或特定动物疫病根除计划。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动物疫病,是指任何器官、部位或动物机体系统出现临床表现或症状或功能异常,包括临床性或病理性的疾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依照《畜禽生产与兽医事务法》第40条的规定,可在动物与动物之间、动物与人之间传播的动物疫病。

动物非传染病,是指不能在动物与动物之间、动物与人之间传播的动物疫病。

畜禽生产场所,是指用于畜禽生产的场地、养殖场、圈舍或其他场所。

传播媒介,是指能够传播疫病的人、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运输工具及其他物体。

疑似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是指接触过感染动物疫病或因此死亡的动物,或接触过传播媒介的动物。

疫病传入确认,是指畜禽与兽医管理机构根据经其正式认可的动物疫病分析实验室的诊断结果,就发现致病病原体所作出的正式宣布。

措施实施,是指为预防或控制动物疫病而确定并适用法律、标准、操作程序。

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存在于其他国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未发生或存在的特定动物疫病。

无疫区,是指在国内明确划定并经正式宣布为无疫区,且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疫病,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要求的区域。该区域应严格、有效地实施兽医措施,对畜禽生产、动物产品使用以及相关动物物品的运输进行管控,以确保该区域内不发生疫病。

缓冲区,是指在宣布为动物无疫区或特定动物疫病暴发区之外明确划定的区域。动物无疫区的缓冲区,被宣布为监测和预防动物疫病传入无疫区的区域。动物疫病暴发区的缓冲区,是为控制、限制疫病向其他未发生动物疫病暴发的区域传播而进行监测和预防动物疫病的区域。

动物隔离,是指依照《畜禽生产与兽医事务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将动物限制在一定场所内,使其安静休息并得到饲喂,以进行监测和研究,或供进一步检查、检测或治疗。

消毒,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消灭动物疫病的传染性病原或寄生虫性病原,应在清洗、清洁后进行,除非在必要情况下,可直接进行消毒。

红色区域,是指严格实施动物疫病控制措施的区域,包括动物疫病暴发的区域,以及动物疫病实验室确认或疑似污染的区域。

黄色区域,是指围绕红色区域设立的区域,旨在通过基于疫病流行病学的措施,对动物疫病进行密切监测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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