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护林的法令 第333/总理号,2010年7月19日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ປ່າປ້ອງກັນ ເລກທີ 333/ນຍ, ລົງວັນທີ 19 ກໍລະກົດ 2010
Decree on the Protection Forest No. 333/PM, dated 19 July 2010
简介
本法令规定防护林可持续管理、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保持防护林及林地富饶,保障环境保护,维护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民生并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护林涵盖水源源头、河岸、路旁等区域,总面积八百二十万公顷,并明确相关术语定义。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政令规定关于防护林可持续管理、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防护林及防护林土地保持富饶,保障环境保护,维护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土壤质量,维护国防-安全战略区域,包括恢复修缮、促进、监测、检查及实施效果评估,为改善各族人民民生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防护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防护林,是指划定在水源源头、水源地、沼泽林区、河岸林、路旁林范围内的森林和林地,包括城镇及周边、市镇或郊区的现有森林、神圣林和村庄墓地林。防护林总面积为8,200,000公顷(八百二十万公顷),划定用于保持水源、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预防自然灾害,并作为国防-治安防御战略区域及其他按规划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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