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路运输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ສົ່ງທາງບົກ (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

land Transportation Law

简介

本法规定陆路运输活动的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陆路运输经营及相关行为。其宗旨在于规范运输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与效率,促进陆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本法明确了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对运输许可、运营条件及禁止事项作出规定,以维护合法经营和公共利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修订)
本法规定关于陆路运输活动的组织、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涵盖境内及跨境运输,旨在便利和管理客运、货运的发展,使运输具有便捷、安全、快速、及时、高效、现代、可持续且不影响环境的特点,发挥本国作为本地区中心枢纽的地理区位潜力,与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陆路运输(修订)
陆路运输系指沿陆路、以各类运输车辆,依据具体情形,对旅客、货物、物品或牲畜提供的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各类规格的汽车、旅游客车、三轮车、两轮车、拖车、挂车,以及农用拖拉机等。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新增)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运输车站:指提供旅客、货物、物品或牲畜接送服务的场所;
2. 物流(Logistics):指对货物移动过程进行规划、控制、储存、装卸、转运、运输、服务及提供相关信息的高效率管理体系,从起点到终点按客户需求形成完整链条,兼具效率与效益;
3. 物流园区:指为物流配置便利设施的区域,内设货运车站、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转运站及货仓;
4.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指存放和修整集装箱的场所;
5. 集装箱转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指存放集装箱以等待转运至运输车辆的场所;
6. 沿线停靠点:指沿线路设置的临时休息场所,为便利驾驶员、出行者在旅途中休息及检查其车辆而设;
7. 车辆技术检验:指对车辆质量的检查,主要包括车架、发动机、尾气、噪音、传动系统、制动器、悬挂、灯光;
8. 行车记录簿:指随车记录簿,用于记录运输业务车辆及专用运输车辆运行的相关信息;
9. 运输车辆标识:指车辆外部显示运输业务车辆及专用运输车辆服务类型与等级的标志、字母及数字符号;
10. 发货人:指作为货物所有人或受托人、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1. 货运经营者:指作为主体或代发货人负责、参与运输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2. 收货人:指有权从运输经营者处接收货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3. 货运代理人:指承担集货、装箱、包装货物及备齐单证以交付运输经营者等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4. 紧急运输:指在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社会秩序及自然灾害等紧急突发事件时进行的运输;
15. 货物:指为满足消费者需求或必需的物资、物品、牲畜、其他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包括运输经营者未提供的集装箱、托盘、罐体、运输容器或其他类似器材;
16. 班线客运线路:指经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许可、设定起点、终点及沿途停靠点的线路;
17. 旅客:指乘坐各类运输车辆出行的个人;
18. 特种运输:指经许可对超规格或超载货物、物品的运输;
19. 危险货物:指具有放射性、气味、蒸汽,对人、牲畜及植物的健康、生命有危害的货物;
20. 特别提款权(SDR):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货币计量单位;
21. 货物配送中心:指为便利货物调配与分发而集货的场所;
22. 运输车辆:指各类以发动机驱动行驶的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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