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道建设活动管理规定的协议(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ດຈະການກໍ່ສ້າງທາງນ້ຳ ຢູ່ໃນ ສປປ ລາວ

Agreement (Decision) on Regulations for Waterway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协议确立水道(湄公河及其支流和其他水源)沿岸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涵盖项目审批、施工许可、技术标准、检查验收、禁止事项及对违规者的处罚,旨在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并防止改变水源自然状态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制定相关规定,以管理在湄公河及其支流以及包括江、溪、沟、渠、塘、湖泊等其他大型水源在内的各类水源上进行的建设活动,使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并符合政府批准的战略规划;避免对河岸、生态系统造成影响以及改变水源的自然状态,从而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和维护水资源,使其丰富而可持续。

第2条

术语含义。本规定中的各术语含义如下:1. “跨界影响管理委员会(ຄປຂທ)”指依据总理2008年9月15日第181/ນຍ号法令设立的、负责管理湄公河及其相关水道沿岸建设活动并防止对河岸、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2. “相关层级的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ຍທຂ)”指中央级的水道公共工程司,以及地方级的省、首都公共工程与运输厅;3. “水源”指湄公河干流及其支流,以及其他水源;4. “其他水源”指并非湄公河支流的江、溪、沟、渠、塘、湖以及大型水库;5. “水道建设活动的实施”指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建设工作,以及确定水道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例如:勘测、设计、施工、修缮、修复、改建、扩建、改造、增建、拆除、管理、检查和监督水道建设项目的施工;6. “水道建设项目”指在水面上、水中、沿河岸、沿滩地、岛屿、沿河湾或河滩进行湄公河、支流及其他水源建设活动的国有或私营项目,例如:桥梁、水电站大坝、货运码头、客运码头、浮码头及上下通道、护岸防塌设施、矿产和砂石存储场、航道沟渠、航标塔,以及旅馆、招待所、餐厅、水上排屋、娱乐场所和其他水道建筑物;7. “改变水源的自然状态”指人为行为改变水源的河岸、河床、水流走向及其生态系统等,例如:开挖、舀取、抽取矿石、砂石和淤泥,拆除河滩;以填土、填石、倾倒废料、修筑平台、打桩等方式增筑河岸,以及水源自然状态的改变。

第3条

水源沿岸预留范围。为修建堤防(防洪堤、护岸防塌堤、护岸防塌墙)、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而沿各类水源岸边预留的区域范围,按水源类别划定如下:1. 沿湄公河岸边,自河岸起向内陆土地至少30米以上;2. 沿湄公河支流及其他水源岸边,自河岸起向内陆土地至少2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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