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家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及维修招标的法令
18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ມູນຈັດຊື້-ສິນຄ້າ-ການກໍ່ສ້າງ-ການສ້ອມແປງ-ດ້ວຍທຶນຂອງລັດ
Decree on Bidding for Procurement of Goods, Construction, and Repairs Using State Funds
简介
本法令规定使用国家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工程建设、维修及服务招标的规则、方式和程序环节,旨在确保招标采购高效、透明并节约国家资金,同时开放并促进各经济部门享有平等、公正的权利参与竞争性投标。本法令适用于中央、省和地方各级国家部门、国有企业及国家持股的混合企业,并明确了招标、两阶段招标、货物、建设修缮、服务、采购方、投标人等相关术语的定义。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旨在规定使用国家资金进行货物采购、工程建设、维修及服务招标的规则、方式及各个程序环节,以确保招标采购高效、透明并节约国家资金,同时开放并促进各经济部门享有平等、公正的权利,参与面向国家组织和国有企业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维修及服务招标的竞争性投标。
第2条
第2条
本规章中所使用的术语。
本规章中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标:指以多种形式和规定程序,在货物供应、建设、修缮和服务方面进行价格和质量的竞争。
2. 两阶段招标:指分两个不同阶段进行的招标,即:第一阶段,先邀请有兴趣的投标人提交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以便进行评估并确定合适的技术标准;第二阶段,进行价格竞争招标。
3. 货物:指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物品,可用于交换和买卖,如:设备、配件、机械、车辆及其他产品。
4. 建设-修缮:指实施道路、水利、水电站、工厂、厂房、住宅、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修缮项目活动。
5. 服务:指咨询公司或专家个人在勘察设计、研究、各类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他服务方面提供的技术服务。
6. 采购方或项目业主:指使用国家资金的国家组织和国有企业。
7. 项目执行组织:指负责并监督合同执行的部或同级机构、省和地方。
8. 国家组织: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中央和地方各级的所有部门,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其使用国家预算。
9.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设立并管理或国家与其他商业单位合资的企业,其中国家持股至少51%。
10. 出资方:指提供贷款和/或技术或资金无偿援助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任何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
11. 投标人:指具有符合采购方或项目业主规定的选择条件资格的法人、公司、企业、合资公司或国际公司,并以任何形式参与竞争性招标。
12. 承包方或供应商:指与采购方或项目业主就货物供应或承包建设修缮及服务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公司。
13. 招标委员会:指由有关组织正式任命,负责从招标准备阶段直至公布中标结果全过程实施招标的人员。
14. 国家资金:指国内资金以及国家通过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无偿援助和贷款所获得的资金。
15. 投标人资格审查:指对投标人的能力、经验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16. 国家机密:指影响国家安全、安宁和稳定的危险事项,如:武器、战车和战争装备、直接服务于国防和治安工作的设施。
第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令适用于以下对象:
-
中央、省和地方各级所有国家部门,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驻外代表机构,凡使用国家预算者。
-
各国有企业。
-
国家持股的混合企业。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42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