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件登记的法令
17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ເອກະສານ
Decree on Document Registration
简介
本法令规定文件登记制度,旨在收集经济和社会活动统计数据、赋予文件法律效力、保障文件保管并创造财政收入。凡涉及所有权转移、财产使用权、赋予个人或法人权利的文件、公司及组织章程、合同、民事判决书等,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已登记文件具有法律价值,直至有相反证据为止。提交登记的文件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相关有权机关认证。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文件登记是指将文件内容摘要记载于登记簿中,其目的在于:
- 收集经济和社会活动统计数据;
- 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 保障文件的保管,为案件处理提供便利;
- 创造财政收入,用于服务国家保卫和建设事业。
第2条
第二条 为使各类涉及所有权转移、财产使用权、赋予个人或法人权利的文件、公司及各类组织章程、合同、民事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价值,均须办理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文件具有法律价值,直至有相反证据为止。
第3条
第三条 登记文件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交登记的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过相关有权机关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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