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与利益保护法

18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ສິດ ແລະ ຜົນປະໂຫຍດຂອງເດັກ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ldren

简介

本法规定关于各民族儿童权利和利益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及对侵害儿童行为人的处理措施,旨在促进儿童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全面发展。本法适用于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涵盖孤儿、被遗弃儿童、残疾儿童、遭受性侵犯或劳动剥削的儿童等特殊保护对象,并明确儿童享有生存、登记、教育、健康、表达及免受虐待等基本权利。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法旨在规定关于各民族儿童权利和利益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及对侵害儿童行为人的处理措施,以使儿童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具备品德、知识、能力,能够有质量地融入社会生活,并成为国家的优秀接班人。

第2条

第二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儿童,是指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 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是指孤儿、父母双亡的儿童、被遗弃的儿童、被抛弃的儿童或未得到父母在抚养照料方面给予关注的儿童、身体受到伤害的儿童、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沦为妓女、成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儿童、在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条件下劳动或被劳动剥削的儿童、未成年难民、吸毒成瘾的儿童、受艾滋病或艾滋病毒影响的儿童以及在诉讼程序中成为受害者的儿童;

3. 残疾儿童,是指身体、精神或智力不健全的儿童,此种不健全造成痛苦并影响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该残疾可能发生在出生时或出生后;

4. 被抛弃的儿童,是指缺乏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在抚养照料、教育、促进、提供发展必要条件方面给予关注的儿童,例如:健康方面、充足的营养和符合卫生原则的方面、安全的居住方面、教育方面、精神发展方面,基于家庭的经济条件;

5. 被遗弃的儿童,是指被父母或监护人放弃管理和抚养照料的儿童;

6. 孤儿,是指父亲或母亲一方死亡的儿童;

7. 父母双亡的儿童,是指父亲和母亲均已死亡的儿童;

8. 身体受到伤害的儿童,是指被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员殴打或折磨的儿童;

9. 遭受性侵犯的儿童,是指被强奸、猥亵或实施淫秽行为的儿童;

10. 受艾滋病或艾滋病毒影响的儿童,是指患有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毒/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父母双亡的儿童,或者与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儿童;

11. 弱势儿童,是指缺乏满足或促进知识能力发展所必需条件的儿童;

12. 违法犯罪儿童,是指被提起刑事诉讼的儿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法院判决犯有刑事罪行的儿童;

13. 儿童监护人,是指如同儿童父母一样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

14. 社会救助工作者,是指经国家有关组织任命,为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提供帮助的人员;

15. 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实施身体伤害、精神摧残的行为或疏忽,对儿童进行性侵犯,唆使儿童违法犯罪或实施对儿童身体或精神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16. 儿童保护,是指个人或组织的活动,旨在保障儿童生存和成长,获得素质、知识、能力方面的发展,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能够有效参与社会活动;

17. 儿童救助,是指个人和组织的活动,旨在解救处于危险中的儿童,满足儿童的需求,将儿童送回家庭,并使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18. 违法犯罪儿童教育训练中心,是指对儿童进行思想和行为教育以及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使儿童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19. 侦查讯问,是指对违法犯罪儿童案件进行的侦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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