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17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ກສາ

Law on Educ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教育领域的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具备革命道德品质、知识能力、职业技能的公民,以促进国家发展。教育涵盖学校教育、非正规教育及自主学习等形式,适用于全体公民,包括有问题人员,强调终身学习与全面发展,以服务保卫和建设国家事业。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教育法规定有关教育的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培养人成为良好公民,具备革命道德品质,拥有知识能力,掌握职业技能和专长,为保卫和建设国家作出贡献,使人民摆脱贫困,经济社会得到发展并繁荣富裕。

第2条

第二条 教育
教育是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教与学过程,以及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旨在培养人的全面发展,使其具备革命道德品质、知识和能力、职业技能、健康卫生、精神文明、艺术修养、纪律意识,以及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以满足保卫和建设国家事业的需要。

第3条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学校教育,是指一种在校园内有组织地、持续不断地开展教与学活动的教育形式,有明确的学习时间规定,其课程内容符合国家标准;

2. 非正规教育,是指一种在常规课程之外开展教与学活动的教育形式,包括远程教育,不受时间、地点、年龄、性别、年龄阶段和职业的限制,旨在为所有公民创造条件和机会,使其能够终身学习和提高知识水平;

3. 自主学习,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包括通过各种媒体,自行学习和研究,不受时间、内容和学习地点的限制;

4. 信息通信技术,是指信息通信技术(ICT);

5. 有问题人员,是指被拘留、接受改造、接受治疗的人员;

6. 衔接或连续课程,是指某一专业课程从低到高进行衔接或连续,其学习时间短于常规课程;

7. 人生观,是指教导以正确的方式看待他人;

8. 世界观,是指教导以正确的方式看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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