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法

11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ມວນຊົນ

Law on Mass Media

简介

本法规定大众传媒的组织、活动、发展、管理和检查原则,旨在扩大媒体作用、提高质量,保障公民媒体自由权利。媒体由印刷、电子媒体及产品构成,充当党、国家和社会喉舌,宣传法律法规,提供信息新闻,抵制不良现象。适用于各类媒体载体及产品,明确编辑、记者等定义,规范互联网和网站传播。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媒体法规定有关媒体的组织、活动、发展、管理和检查的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以扩大媒体的作用,提高媒体质量,并保障公民在媒体方面的自由权利的实施,旨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事业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媒体

媒体是由印刷媒体、电子媒体及媒体产品构成的新闻发布平台,其职责是充当党、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喉舌,在宣传、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发挥作用,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向社会提供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知识及娱乐等方面的信息和新闻,参与抵制社会不良现象和歪曲事实的言论,是发扬民主和各民族人民国家主人翁权利的论坛。

第3条

第三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 大众媒体载体,是指印刷媒体、电子媒体,包括大众媒体产品;

2. 大众媒体产品,是指报纸、新闻简报、通讯稿、杂志、广播节目、电视节目、有线电视节目、互联网、网站、聊天室、CD、VCD、DVD及其他;

3. 编辑,是指对各类媒体稿件、新闻和节目的内容及形式进行修改、审查通过的人员;

4. 记者,是指媒体机构中负责在国内和国外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其撰写成稿件、新闻和节目提供给大众媒体载体的人员;

5. 互联网,是指能够通过电子邮件、有线或无线方式相互传送信息或进行声音和图像信号通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所创建的信息可以存储在网站上;

6. 网站,是指由国内外的个人、组织创建的关于特定内容的文字、图像、光、色彩、声音等信息页面,通过互联网网络系统传送信号,并可通过计算机、数字电视、手机以特定代码访问;

7. 定期发行,是指按分期、每日、每周、每半月、每月、每季度及其他周期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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