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广告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ປ້າຍ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Signs

简介

本法规定招牌广告的设置与管理规则,适用于各类招牌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活动。本法明确招牌的定义,规范其内容、位置、尺寸及安全要求,并确立相关主管机关的职责,以保障公共秩序与视觉环境整洁。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招牌广告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该项工作得到正确、统一、系统、现代、有效率和有成效的组织实施,旨在保障安全、社会秩序、国家稳定,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参与国家的保卫与建设。

第2条

第2条(修订)招牌
招牌是一种实物产品,以文字、数字、图片、图画、印刷、书写、塑造、浇铸、雕刻或镂雕、灯光和电子等方式制作而成,具有多种形式,用于向社会标示、教育和宣传,使社会知晓和理解。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招牌产品,指经过设计、制作、装饰、安装等工序的物品,包括印刷、书写、塑造、浇铸、镂雕招牌,以满足招牌使用者的需求或必要;
2. 招牌的形式,指招牌的形状、形态和样式,具有多种形式,如三角形、四方形、圆形、菱形、多维度的仿真模型;
3. 招牌服务,指关于招牌产品的提供使用、出借使用、给予利益,并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
4. 商标,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一个或多个组合标志,用以区分某一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标志;
5. 招牌所有人,指占有和使用各类招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6. 宗教场所,指举办各种宗教仪式的场所;
7. 尼特(nit),指电子招牌亮度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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