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37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ທ່ອງທ່ຽວ
Law on Tourism
简介
旅游法规定有关旅游组织、活动和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促进文化、历史及自然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现代化旅游产业。本法适用于国内外旅游者及相关旅游活动,明确旅游、旅游者、旅游企业、住宿企业、导游等术语定义,并规范旅游景点、住宿、导游等服务,以维护国家发展并增进国际交流合作。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旅游法规定有关旅游组织、活动和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促进和发展文化、历史及自然旅游,使其不断壮大、可持续发展,成为现代化的旅游产业,并为维护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增进相互理解、和平、友谊及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发展。
第2条
第二条 旅游
旅游是指从自己的居住地前往其他地方或他国,进行参观、游览、休闲、娱乐、文化交流、体育、健康促进、考察学习、展览、会议及其他活动,但不以寻找工作、从事职业以各种形式获取收入为目的的旅行。
第3条
第三条
术语解释
本法中的术语含义如下:
——旅游者,是指离开其居住地前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其目的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人;
——旅游活动,是指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与经营活动,例如:旅游景点、住宿场所、导游服务;
——旅游企业,是指企业单位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住宿企业,是指企业单位为旅游者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例如:入住酒店、客栈、游船、客房及其他为旅游者普遍提供的住宿场所;
——酒店,是指拥有十五间及以上客房的临时住宿场所,配备便利设施、优质设备和良好标准的服务,以向旅行者提供收费的临时住宿服务为经营目的;
——客栈,是指拥有十四间及以下但不低于五间客房的住宿场所,配备便利设施、适当的设备和符合标准的服务,以向旅行者提供收费的住宿服务为经营目的;
——客房,是指拥有四间及以下客房并配备必要便利设施,供旅行者临时住宿的场所;
——旅游度假区(度假村),是指依托自然旅游资源设立的临时住宿场所,配备便利设施、优质设备和良好标准的服务;
——汽车旅馆,是指沿主要公路设立的临时住宿场所,供驾车旅行者使用,设有停车场地及基本便利设施;
——移动住宿场所,是指可以移动的临时住宿场所,包括:游船、火车车厢、带卧铺的旅游车及其他,配备适当的便利设施和服务;
——露营地,是指设在优美自然旅游景区内的临时住宿场所,供旅游者租用帐篷,并配备基本便利设施;
——导游,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带往各旅游景点参观服务的人员,其职责是向旅游者准确讲解、介绍、提供有关该景点的信息和知识,并按既定行程提供其他便利服务;
——餐厅,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保证场所美观、清洁,食品优质、安全,服务具有确定的水平和标准;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形成或由人类创造的旅游潜力;
——旅游景点,是指经开发成为旅游场所的旅游资源,能够吸引旅游者前往观光;
——旅游产业,是指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系统化、全链条的服务,包括:运输企业、旅游景点、导游服务、住宿、餐饮、纪念品、展览、表演、节庆活动及其他,其使用劳动力、投入资金和高度专业技能,采用现代技术,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划、营销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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