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教育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າມັນສຶກສາ

Law on Gneral Educ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普通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旨在规范普通教育的管理与实施。其内容涵盖普通教育的定义、目标及适用范围,明确教育活动的组织与运行要求,以保障公民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与全面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立法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普通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障该项工作达到标准、具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旨在使普通教育学生在身体、智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身体健康,成为良好公民,具备品德、知识、能力和职业基础,懂得运用现代科技,懂得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的优秀文化和传统,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建设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普通教育
普通教育是指传授普通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具备关于老挝语、数学和/或某种外语的基础知识、能力和技能,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体育、艺术、文化、科技和职业方面的基础知识,为升入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或就业作准备。

第3条

第3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学生,是指正在普通教育机构(校内和校外)学习的人;
2. 弱势群体,是指经济困难或不具备接受教育条件的人,特别是居住在边远地区的贫困者;
3.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每位教师必须严格尊重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即忠诚廉洁、热爱职业、关爱学生、率先垂范并自我发展,对自身、职业、组织、人民和社会均秉持职业道德;
4. 双语教学班的普通教育机构,是指设有按照国家教育课程,以老挝语和外语同时开展教学的班级的学校,特别是将数学和自然科学等学科课程译为外语授课;
5. 技能,是指在智力创新和实际工作中熟练操作的能力;
6. 生活技能,是指个人解决当前社会中身边问题以及为适应未来作准备的能力,特别是关于两性角色、性教育、毒品、卫生、文化、环境、家庭生活等方面;
7. 基本技能,是指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能力,如沟通、分析思维、解决问题、阅读、书写、计算,以及品德、勤奋、节约、坚韧、道德、责任心、团结,并能够自主学习;
8. 残疾人,是指在身体、视力、听力和言语、智力、记忆等方面存在缺陷,加之障碍因素,致使其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无法充分活动的人;
9. 有问题人员,是指被羁押、改造和教养的人员;
10. 不廉洁,是指不忠诚廉洁、偏私、欺诈以及一切不正当、不公正的行为;
11. 三大特性,是指老挝教育的特殊宗旨,包括民族性、科学性与现代性、群众性;
12. 五项根本,是指老挝教育的基础原则,包括品德教育、智育、劳动教育、体育和艺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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