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34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ບິນພົນລະເຮືອນ
Law on Civil Avi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用航空的组织、活动和管理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实现安全、便利、快捷、现代化并符合国际标准,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民用航空涵盖利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及勘察、科研、农林作业等活动。本法明确航空器、飞越、航空运输经营者、机组人员、机场等关键词语含义,并涉及飞越服务费及外国航空运输经营者许可等事项。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民用航空法规定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用航空的组织、活动和管理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实现安全、便利、快捷、发展、现代化、符合国际标准并具有实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民用航空是指利用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服务活动,以及用于勘察、科学研究、农林作业、教育、文化、公共卫生、体育、搜寻救援和其他民用活动的行为。
第3条
第三条
词语含义
本法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 航空器,指能够在空中升浮并移动的任何运载工具;
2. 飞越,指经准许飞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不降落而飞行的行为;
3. 飞越服务费,指政府为向飞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所有人收取而确定的空中交通服务价格;
4. 航空运输经营者,指经许可从事航空器运输服务业务的人;
5. 外国航空运输经营者,指经许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运输经营者;
6. 机组人员,指经许可在每次飞行中指挥航空器的飞行员、领航员、航空工程师或航空机械师;
7. 乘务组人员,指经许可在每次飞行中执行职责、负责客舱安全与秩序、为机组人员和旅客提供便利与服务的工作人员;
8. 机长,指对航空器指挥及该次飞行安全负有直接、全面责任并拥有最高决定权的飞行员;
9. 空勤人员,指机组人员和乘务组人员;
10. 飞行时间,指自航空器舱门关闭之时起至航空器舱门开启之时止的时间;
11. 运输飞行时间,指自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件全部登机完毕且航空器舱门关闭之时起,至航空器抵达目的地后舱门开启以便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件下机之时止的时间;
12. 航班,指自旅客离开始发机场航站楼出发口之时起,至到达目的机场航站楼到达口之时止的时间;
13. 机场,指在地面上划定的区域,由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建筑物及各种便利设施组成,为民用航空服务;
14. 地面服务,指在机场为旅客及其行李、货物、邮件以及为航空器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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