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

33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ໄປສະນີ

Law on Postal Services

简介

本法规定邮政服务的组织、运营、检查及促进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国内及国际邮政业务,旨在保障提供高质量、便捷、快速、安全并送达收件人的邮政服务。本法明确邮政、函件、邮政包裹、邮票、邮袋、邮递员、邮政代理、信箱及邮政专用信箱等术语定义,并适用于邮政服务提供者及相关活动。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邮政法规定管理、检查邮政服务的组织、运营和促进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涵盖国内及国际邮政服务,旨在保障向社会提供高质量、便捷、快速、安全并送达收件人的邮政服务,为维护和国家建设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邮政

邮政是指接收、寄递、分发邮件及邮政物品的服务,须粘贴邮票并加盖邮政日戳;涉及通过电报、电话及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邮政服务;邮政金融服务;销售邮票及各类邮政产品,并按照政府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3条

第三条 术语定义

在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限定如下:
1. 函件,是指小型邮政寄递物品,如:信件、明信片、文件、报纸、杂志及其他印刷品、小件包裹及其他类寄递物品,每件或每包重量不得超过两公斤,但书籍除外,其收寄重量不得超过五公斤,盲人读物收寄重量不得超过七公斤;
2. 邮政包裹,是指大型邮政寄递物品,每箱或每包重量超过两公斤但不超过五十公斤;
3. 邮票,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票券、标记或标志,用于粘贴在函件、邮政包裹上作为邮政服务费用,并用于集邮;
4. 邮袋,是指装有函件、邮政包裹并已捆扎、封口且贴有邮政部门标记的袋或箱,用于运往指定地点;
5. 邮递员,是指负责投递各类邮政寄递物品的人员;
6. 邮政代理,是指为邮政服务提供者代理部分业务的人员或组织,如:收寄、投递函件,销售邮票及各类邮政产品;
7. 信箱,是指邮政服务提供者设置在邮政局所及各类公共场所的箱体,用于收寄已按资费贴足邮票的信件和明信片;
8. 邮政专用信箱,是指邮政服务提供者设置在邮政局所、带有租用人编码的箱体,用于存放寄达该租用人的信件、明信片、小型印刷品及寄递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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