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ກຄອງທ້ອງຖິ່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Local Administration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地方行政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明确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立、职责划分及运作规范,以保障地方治理的合法性与效率。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以及工作制度和方式的原则与规章,以改进和建设全国范围内稳固、坚强、透明、成体系的地方行政机关,旨在确保贯彻执行宪法、法律、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国防—治安工作、外事工作(按照管理层级划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为使人民富裕安康、国家繁荣富强、社会团结和睦、民主、公正、文明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是指地方一级的国家行政管理。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
省级有首都、省。
县级有县、市。
乡级有乡。

第3条

第3条(修订)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在国家管理中集中统一并实行管理层级划分,乡级隶属于县级,县级隶属于省级,省级隶属于政府;
2. 扩大发挥人民的当家作主权,提高地方行政机关的责任心,并通过地方人民议会实现人民的参与;
3. 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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