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10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ອາກອນມູນຄ່າເພີ້ມ
Law on Value-Added Tax
简介
本法规定增值税的原则、规章、办法和措施,旨在向消费者征收义务缴入国家预算,促进生产、经营,扩大商品流通和服务,使之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地区及国际接轨。增值税是对在老挝境内发生的货物、物品及服务,自生产、流通、服务提供环节直至消费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计算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并对输入老挝境内的货物、物品及服务按其价值征收。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定增值税的原则、规章、办法和措施,旨在向消费者征收义务缴入国家预算,促进生产、经营,扩大商品流通和服务,使之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地区及国际接轨。
第2条
第二条 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货物、物品及服务,自生产、流通、服务提供环节直至消费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部分计算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并对输入老挝境内的货物、物品及服务按其价值征收。
第3条
第三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纳税对象 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或提供的商品、货物和服务;
2. 纳税义务人 是指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最终消费者收取税款,且必须将增值税上缴国家预算的组织、法人或自然人;
3. 销售商品、货物 是指将有偿转让商品、货物的使用权给他人,以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作为对价;
4. 服务 是指向他人提供劳务或物资、设备、车辆等经济活动并收取报酬,例如:运输、电信、建筑、维修、承包市场管理、开发土地以转让使用权、酒店经营、旅游、餐饮、娱乐、咨询、经纪或代理以及其他活动;
5. 进口 是指将商品、货物或服务,包括与从国外进口相关的服务,带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6. 出口 是指将商品、货物或服务,包括与出口相关的服务,运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
7. 经营活动或行业 是指在农林业、手工业、工商业、采矿业、运输业、银行业等各领域从事生产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8. 代理人或代表 是指经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授权,就某项业务代为决定、谈判和签署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9. 常设经营场所 是指纳税人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视为常设经营场所的包括:管理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开采场所、建筑工地或正在施工的场所,以及所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
10. 进项增值税(或增值税抵免额) 是指纳税人在购买用于其应纳增值税经营活动的商品、货物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11. 销项增值税 是指根据应纳增值税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12. 应纳增值税 是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或者指根据应纳增值税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的销售增值额计算得出的税款;
13. 纳税申报期 是指每个月的会计期间;
14. 无住所者 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没有固定居所用于生活、谋生和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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