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修订)
12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People's Court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活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保障审判职能的履行,确保诉讼活动客观、正确、透明、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司法机关,并明确法院裁判、当事人、辩护人、判例等术语定义。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新) 宗旨
人民法院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活动、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旨在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使诉讼活动尤其是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客观、正确、透明、公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2条
第二条(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司法机关。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只有法院才拥有依据法律原则、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基础上审理和裁决案件的职权。
第3条
第三条(新)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法院裁判 是指法院的命令、裁定、判决和裁定书;
2. 法院命令 是指法院关于诉讼程序的一类裁判,如查封或扣押财产的命令、整理案卷的命令、逮捕令等;
3. 法院裁定 是指法院关于确定法院管辖权、审判庭权限、不予受理案件、死刑判决等事项的一类裁判;
4. 法院判决 是指初审法院的判决;
5. 法院裁定书 是指上诉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裁定;
6. 当事人 是指原告和被告,包括案件中的第三人;
7. 辩护人 是指律师、组织代表、配偶、父母、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其参与诉讼程序以保护被告人或被告、受害人、民事原告或民事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8. 律师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指定参与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员;
9. 法院传票 是指法院发出的文书,用以传唤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传票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
10. 判例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案件中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所作出的裁定;以及就民事、商事、家庭和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律未作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不明确的问题所作出的裁定,作为各级人民法院遵循的依据;
11. 书记员 是指被指定协助审判庭整理和管理案卷、记录陈述、准备和记录法庭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根据审判庭交办的工作的人员;
12.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未提出上诉、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66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