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技能发展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ສີມືແຮງງານ
Skills Development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劳动技能发展的宗旨与基本制度,旨在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就业与生产力发展。本法适用于技能培训、考核及认证等相关活动,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与要求,以推动劳动技能体系的规范建设。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劳动技能发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系统化、有力、高效并取得实效,旨在使劳动力具备从事劳动的知识、能力、专业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提升劳动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满足用工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并促进自由职业,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劳动技能发展
劳动技能发展是指,依据在各职业领域、按用工单位和劳动力市场所需各岗位职务所制定和发展的劳动技能标准,结合本地区、本地方的潜力和个人的天赋,符合本国、地区和国际的实际情况与条件,对劳动力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提升。
第3条
第3条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劳动力,是指年龄在十五岁至六十岁之间、能够从事劳动的公民;
2. 用工者,是指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依照法律、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的管理监督下工作,并依照法律、规章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劳动中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个人;
4. 劳动技能,是指运用经过培训、学习或积累经验所获得的知识从事工作的能力和熟练程度,并经过正确的劳动技能测试与认证;
5. 劳动生产率,是指运用劳动技能使产出增加的能力;
6. 工作态度,是指在工作或从业中所具有的品德、勤奋、忍耐、忠诚、刻苦、节俭、职业道德、操守、纪律以及安全文化;
7. 劳动技能等级,是指在工作、从业或劳动中的知识、能力和熟练程度的范围,由各级劳动技能标准予以规定;
8. 用工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贸易或服务的经营单位,以及经济社会各部门的各类项目;
9. 劳动力市场,是指社会中劳动力需求与供给的来源;
10. 岗位职务,是指用工者依据工作的实际需求,需招收劳动者前来从事的工作和职责;
11. 自由职业,是指以自身从事经营或商业活动,运用自己的思想、知识、能力和劳动,并有投资的职业;
12. 自由职业者,是指以自身经营业务或商业活动来创造收入的个人或家庭;
13. 三方机构,是指由劳动工作管理机关、劳动者代表机关和用工者代表机关组成的组织;
14. 协会,是指依法、自愿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帮助并经常开展活动,以维护协会、其会员或社区的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例如缝纫工业协会、酒店餐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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