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修订)
6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ງການໄອຍະກ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People's Prosecutor's Office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活动与监督原则,旨在确保检察工作高效执行,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负责监督法律遵守与执行,并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本法明确人民检察官及其助理的职责,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术语,规范公诉程序及相关羁押、改造场所的适用。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人民检察院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活动、监督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确保检察工作的高效执行,保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旨在促进社会安宁与秩序,加强法治,逐步建设法治国家,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新)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负责监督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并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第3条
第三条(新) 术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人民检察官,是指经人民检察机构负责人任命并授权,负责执行跟踪检查、调查以及参与法庭会议工作的干部;
2. 人民检察官助理,是指经任命并授权协助人民检察官执行工作的干部;
3. 法制,是指正确并严格遵守法律;
4. 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侦查调查机构负责人或人民检察机构的立案命令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员;
5. 被告人,是指已被命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
6.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构负责人、副负责人或人民检察官以人民检察机构负责人名义,在法庭会议上向法庭宣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进行审理;
7. 罪犯,是指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
8. 羁押场所,是指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嫌疑人进行控制的场所;
9. 拘留场所,是指在诉讼期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对被告人进行关押的场所;
10. 改造营,是指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11. 教养中心,是指对轻微刑事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行政性改造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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