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法
5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ງການປົກຄອງທ້ອງຖິ່ນ
Law on Local Administr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及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则,旨在建设稳固、透明、统一的地方治理体系。地方治理划分为省级、县级和村级三级,涵盖省、直辖市、县、市及村。地方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代表,负责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资源管理,并承担国防、治安和外交职责,首长包括省长、市长、县长、镇长和村长。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地方治理法之目的
地方治理法旨在规定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活动及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则;旨在改进和建设地方行政机关,使其在全国范围内稳固、坚强、透明和统一;保障宪法、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计划的实施;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2条
第二条 地方治理
地方治理是指由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地方治理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村级。
省级包括省和直辖市;在必要情况下可设立特别区;
县级包括县和市;
村级包括村。
政府将管理土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的职责赋予地方行政机关,以维护和建设本地方,使其发展、富裕、繁荣。
第3条
第三条 地方行政机构的地位与总体职责
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与总体职责
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层级的国家行政管理组织,作为政府的代表,对政府负责,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及人力资源开发、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环境及其他资源的管理行政方面履行职责;根据政府的授权,负责地方国防、治安维护及外交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为省长,市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为市长,县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为县长,镇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为镇长,村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为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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