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登记法
4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ບຽນຄອບຄົວ
Law on Family Registr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家庭登记机关的组织、活动、管理、监测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居民管理工作明确正确,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保障社会安宁与秩序。户籍登记用以确认自然人或家庭的身份状况,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正式文件。本法适用于老挝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涉及户口簿、个人身份状况、失踪、法院判决宣告死亡、迁移等事项,并明确户籍官员及有权负责户籍工作的部门职责。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新) 宗旨
本法规定家庭登记机关的组织、活动、管理、监测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登记工作,特别是居民管理工作明确、正确,并提供系统、全面和完整的信息,旨在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秩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新)。 户籍登记
户籍登记是指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户籍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记录或登记造册,用以确认某一自然人或家庭的身份状况,该登记被视为合法有效的正式文件并予以保存。
第3条
第三条(新) 词语释义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户口簿 指证明老挝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家庭成员合法居住、住所的证件,依照法律规定;
2. 个人身份状况 指表明个人法律地位的状态,用以说明个人身份特征,如:姓名、姓氏、住址,未婚或已婚;
3. 失踪 指某人离开家庭,不知其下落且无音讯满两年,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而无音讯满六个月,经法院判决确认的;
4.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指某人离开家庭,不知其下落且无音讯满三年,经法院判决确认的;
5. 迁移 指个人或家庭从原住所地迁往他处居住生活;
6. 户籍官员 指被组织委派负责户口登记工作的人员;
7. 有权负责户籍工作的部门 指公安、司法部门,地方行政机关以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领事机构的户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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