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发展与保护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 ແລະ ປົກປ້ອງແມ່ຍິງ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The Law o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Women

简介

本法规定妇女发展与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旨在促进妇女权益保障与社会参与。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所有妇女及相关组织,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和侵害妇女权益行为,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共同履行保护职责,并设立相应机制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妇女发展与保护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使该项工作得到高效、有效的组织实施,旨在提高妇女权利,促进妇女的知识、能力和革命道德品质,实现男女平等,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反对和遏制人口贩卖及对妇女使用暴力,保障妇女得到全面发展并获得其正当权益的保护,为妇女创造条件参与各领域工作并成为生力军,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新增)妇女发展与保护
妇女发展与保护,是指运用各种形式、方法和措施,保障妇女在各方面得到发展,促进其进步,依法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和权益,并按照法律规定使其获得帮助和咨询。

第3条

第3条(新增)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受害妇女,是指因人口贩卖、暴力、灾害、疫情、战争而遭受损害的妇女;
2. 被遗弃妇女(缺乏照料),是指在照看、抚养、教育培养、促进进步以及生活必需品方面缺乏关注的妇女,尤其是在健康、食物、衣物、安全住所、教育和心灵温暖方面;
3. 被弃绝妇女,是指被父亲、母亲、家庭及亲属漠视、不挂念、不承认为家庭成员的妇女;
4. 残疾妇女,是指在身体、视觉、听觉或语言、智力、记忆及其他方面存在缺陷,并因障碍而妨碍其日常生活活动、学习及充分参与社会活动的妇女;
5. 弱势妇女,是指缺乏必要条件来满足或便利其知识、能力发展的妇女;
6. 遭受精神虐待的妇女,是指因歧视、排斥、阻拦、被轻视、贬损、囚禁、抛弃、诬陷、辱骂、当众羞辱、强迫、威胁恐吓、嘲弄、讽刺、漠视或忽视而在精神上受到影响的妇女,致使其名誉、人格、尊严受损,蒙羞,丧失信心,精神健康受损,抑郁或自杀;
7. 遭受性虐待的妇女,是指被强奸、奸污、强迫性交、猥亵或淫秽行为、实施猥亵、性方面粗鲁行为、以不为接收者或被触碰者所愿的方式进行性方面的言语或触碰,或将妇女或儿童送给他人以达性目的的妇女;
8. 遭受身体伤害的妇女,是指被殴打、折磨、鞭打、刺戳、踢、推、拽、抛掷,致使受伤、残疾、精神失常、肢体残损或死亡的妇女;
9. 精神失常妇女,是指丧失神智、无法控制自己、不辨是非的妇女;
10. 遭受劳动剥削的妇女,是指被强迫劳动、超体力或超时工作而得不到报酬或所得报酬不合理的妇女;
11. 吸毒成瘾妇女,是指使用源自致瘾植物或合成化学品的中枢神经兴奋或抑制类物质,对身体、神经造成严重影响并不断激发其增加吸食需求的妇女;
12. 患严重传染病妇女,是指感染无法治愈疾病的妇女;
13. 孤苦无依妇女,是指物质上贫困匮乏、缺乏心灵温暖且无人照看抚养的妇女;
14.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的妇女,是指在诉讼各环节未得到公正对待,在财产、钱财及尊严方面受到损害的妇女;
15. 怀孕期间犯罪的妇女,是指具有刑法典及其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律所规定行为的妇女,且该妇女在犯罪时正在怀孕或有不满三岁的子女;
16. 文化-社会领域工作,是指教育与体育、公共卫生、劳动与社会福利、新闻、文化与旅游等工作;
17. 歧视,是指排斥、阻拦、限制参与、区别对待、拒绝、不承认或不重视妇女的角色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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