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修订)
12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ວິສະຫະກິດ-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Enterprises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运营和管理企业的原则、规章和措施,适用于老挝公民、外籍人、无国籍人及外国人等各类主体。本法明确企业、经营、受管控经营类别目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术语定义,并确立各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企业法规定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运营和管理企业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促进各经济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旨在扩大生产力、生产关系,使国民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2条
第二条
术语解释
本法(企业法)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 企业,是指个人或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由名称、资本、管理、办公场所构成,并依照本法进行企业登记。企业亦称为“经营单位”;
- 经营,是指从事某一环节或全部环节的活动,从生产环节直至服务环节,以获取利润并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 受管控经营类别目录,是指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民族优良风俗习惯及环境具有高度敏感性的经营类别目录,在企业登记前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单一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对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合伙企业,是指基于两名以上出资人签订的合同而设立的企业形式,以共同出资开展经营活动,旨在分享利润;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的一种形式,合伙人主要基于相互信任共同经营,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的一种形式,其中部分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另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
- 公司,是指一种企业形式,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价值相等。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尚未缴足的股份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公司,是指一种公司形式,其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最多不超过三十人,但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仅有一名股东的有限公司称为“一人有限公司”;
- 大众公司,是指一种公司形式,其发起设立股东至少为九人以上,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可以向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 公开发行股份,是指在股票市场内或股票市场外向公众发行股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设立,按照公司形式的原则进行管理,且可以出售股份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 混合公司,是指由国家与国内或国外其他主体共同设立的公司,双方各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 股份,是指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资本被分割成的份额,其价值可以不等或相等,取决于本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
- 普通股,是指一种股份类型,其股东不能退股;
- 优先股,是指一种股份类型,其股东可以退股,并享有不同于普通股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 股票,是指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以证明合伙人或股东在合伙企业及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和部分所有权;
- 债券,是指公司无抵押担保的借款凭证,使债券持有人享有各项法律权利,作为获得本金及约定利息偿还的担保;
- 股息,是指从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净利润中,在扣除成本、开支及各项债务后,分配给合伙人或股东的款项;
- 法定人数,是指允许召开任何会议所需的最低参会人数;
- 商业秘密,是指某一企业在生产方法、经营或服务方面的重要信息,一旦泄露将对该企业的安全及财务状况造成损害;
- 清算人,是指经法院或企业指定,负责汇集已解散或破产企业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相关企业主、合伙人或股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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