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ທະນາຄານ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f The Bank of Lao PDR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体系的组织与运作,旨在规范中央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业务活动。本法适用于境内各类银行及相关金融主体,明确监管框架与经营准则,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其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富有成效、富有实效,旨在保障货币领域的稳定、金融机构的稳健,以及支付体系的强健与现代化,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对货币、金融机构和支付体系实施宏观管理的机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又称老挝央行,简称"ທຫລ"。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金融机构,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 银行,指处于老挝央行管理之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
3.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处于老挝央行管理之下的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信用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用与储蓄合作社、典当行、支付业务经营者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 货币,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纸币、硬币、数字货币及其他合法形式表现的货币;
5. 纸币,指以纸张或塑料形式表现的货币;
6. 硬币,指以金属形式表现的货币;
7. 数字货币,指由老挝央行发行的、币值等同于纸币和硬币的基普数字形式货币;
8. 货币印制,指由老挝央行印制纸币、铸造硬币、发行数字货币及其他合法形式货币的行为;
9. 有价证券,指证明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清偿债务义务的凭证,包括债券、存款证及其他工具,并就期限、利息及其他条件作出约定;
10. 从事战略性工作的企业,指具有重要性、必要性和优先性,以支持老挝央行职责的企业,特别是信用信息工作、纸币印制和硬币铸造业务、支付体系发展、外汇市场等;
11. 支持金融稳定的单位,指执行存款保护工作、信用担保工作以及其他支持金融机构活动稳健与安全运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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