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ກສາ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EDUCATION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教育领域的基本制度与原则,涵盖教育宗旨、教育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活动。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宗旨
本法规定与教育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相关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实现标准、质量和可持续性,确保培养出品德良好、道德有纪律、有知识、有能力、可就业、有技能、身体健康、致力于保护和弘扬民族及地方优秀文艺、文化和传统、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的公民人力资源,从而为保卫和建设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教育
教育是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开展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学习过程,旨在全面发展人力资源。

第3条

第3条(修订)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公民 指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人民、侨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家庭 指学习者的父亲、母亲或监护人;
3. 不诚实 指偏见、虚伪和不真诚;
4. 测量 指收集学生学习成果信息的过程,通过检查、测验、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业成就作出判断;
5. 评价 指运用评估结果来确认学业成就;
6. 教育发展委员会 指负责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发展,以鼓励、促进和便利全民教育,并由相关利益方人力资源组成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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