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ສົ່ງຫລາຍຮູບແບບ

Multi Transportation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多式联运的基本规则,旨在促进运输系统高效衔接与便利化。本法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者及相关活动,明确其权利义务,并规范运输合同、单证及责任划分等事项,以保障货物安全、准时送达,推动区域及国际运输合作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多式联运经营活动的许可、控制、管理、监督与检查的原则、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多式联运工作现代化、高效、可持续,且不对环境造成影响,以提升运输能力,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是指连续采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包括公路、铁路、水路、海路、航空或管道运输,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往他国,或从他国运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并以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为基础进行的运输。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货物,是指物品、物件、动物及其他产品,用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或必要用途,并具有经济价值,包括集装箱、托盘、包装、运输器具或其他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未予提供的部分;
2.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作为当事方,或代替托运人或货物承运人,参与多式联运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托运人,是指作为货物所有人或受托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4. 订货人,是指对货物有需求,委托相关人员为其发送货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5. 货物承运人,是指承运货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可能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同一人;
6. 交付货物运输,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便依照合同进行运输;
7. 货物交付,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目的地或合同约定的地点,或依照法律规定或惯常商业惯例的交付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第三人,即相关有权人;
8. 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9. 多式联运单证,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具给托运人,用以作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凭证的证明文件;
10. 可转让单证,是指能够让持有多式联运单证正本者据以提取货物的单证;
11. 不可转让单证,是指除多式联运单证上指名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提取货物的单证;
12.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就货物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运往他国,或从他国运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所达成的约定;
13.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印、记录、复制,以电子工具发送信息等形式;
14. 特别提款权(SDR),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货币计算单位;
15. 不可抗力,是指因自然灾害(如洪水、风暴、地震)或人为造成(如无法控制的骚乱)等所发生的事件;
16. 损失,是指损坏、灭失;
17. 损坏,是指破碎、凹陷、变形、撕裂等;
18. 物流(Logistics),是指对货物流转过程进行管理服务的体系,包含规划、控制、储存、包装、转运、运输、服务以及相关信息的提供,从起点到终点高效、有效地按客户需求连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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