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ວດສອບອິດສະລະ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Independent Audit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独立审计活动的目的、定义及基本要求,适用于在老挝境内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个人与机构。其内容涵盖审计独立性原则、审计人员职责及执业规范,旨在保障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经济秩序与公共利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独立审计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具有稳健性、正确性、透明性、效益与效率,旨在保障对国家、集体、社会、审计师、被审计对象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遏制财务管理领域的消极现象,促进并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心,使其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第2条(修订)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是指按照被审计对象与审计企业之间的合同,由审计企业的审计师以独立方式,对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文件进行审计以及实施其他审计的过程。

第3条

第3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其他审计,是指关于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复核、评估,以及非财务报告,例如舞弊审计、环境影响审计,依被审计对象与审计企业之间的合同实施;
2.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是指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管理之下设立的组织以及独立的准则制定机构;
3.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是指由正式会员和准会员组成的国际会计职业组织,其大多数为各国的会计职业组织;
4. 会计职业人员,是指在会计企业和审计企业,或在一般记账单位中从业的会计专业人员;
5. 会计专业人员,是指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专业人员证书的人员;
6. 审计师,是指作为审计企业雇员的会计专业人员;
7. 法定审计师,是指以审计企业名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审计师;
8. 会计企业,是指依《企业法》正确办理企业登记,并获得财政部批准从事会计业务的经营单位;
9. 审计企业,是指依《企业法》正确办理企业登记,并获得财政部批准从事会计与审计业务的经营单位;
10. 记账单位,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企业、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非营利单位及其他单位;
11. 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企业,是指与重要公共利益相关的企业,例如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及其他企业;
12. 财务报表文件,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财务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权益变动情况的文件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文件;
13. 合并财务报表文件,是指母公司或集团连同集团内各公司的财务报表文件,以单一公司财务报表文件形式列报;
14. 项目负责合伙人,是指审计企业中对履行约定、审计结果及企业审计报告负有责任的管理合伙人;
15. 管理合伙人,是指持有股份并对企业中关于履行专业服务约定事项有表决权的会计专业人员;
16.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东盟会计专业人员管理委员会,是指由财政部任命的委员会,用以管理、跟踪东盟会计专业人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及老挝会计专业人员赴东盟成员国从事专业活动的情况;
17. 审计工作质量保障体系,是指为对独立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检查目的而设的行政管理运行规定、程序及运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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