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青年劳动者轻活与危险活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ກຳນົດວຽກເບົາ ແລະ ວຽກທີ່ເປັນອັນຕະລາຍ ສຳລັບແຮງງານໄວໜຸ່ມ

Decision on Determining Light Work and Hazardous Work for Young Workers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轻活和危险活
轻活是指对身心健康无害、不影响身体、智力、心理发展和教育的工作,允许使用年龄低于14岁但不低于12岁的青年劳动力。
危险活是指所有类型的工作,根据其性质和工作条件,对青年劳动力的身体健康、智力、心理、道德和安全存在风险。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1. 非正规就业劳动者 指在劳动单位以外工作的劳动者,包括自雇劳动者。

2. 雇主 指使用未成年劳动者为其工作并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作为工作报酬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未成年劳动者 指年龄在12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劳动者。

4. 正规就业劳动者 指在依法注册的劳动单位内工作的劳动者。

5. 家政劳动者 指为家庭雇主工作,基于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作为报酬的人,例如:清洁、烹饪、洗衣、园艺、驾驶、看家、照看宠物,包括照看儿童、老人、病人和残疾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决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和青年劳动者,包括正规和非正规劳动单位的劳动者,以及家庭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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