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ສັນຍາລະຫວ່າງລັດຖະບານແຫ່ງຣາຊະອານາຈັກໄທ ແລະ ລັດຖະບານແຫ່ງ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or the Promo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简介

泰王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旨在为两国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核心条款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确保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不低于第三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与补偿条款规定任何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非歧视并支付充分、可有效实现且不迟延的补偿;自由汇兑条款保障投资本金、利润等收益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争端解决仅限于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六个月内未能解决的可提交专设仲裁庭仲裁(僵局时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仲裁员),本协定不含投资者直接诉东道国政府(ISDS)的条款。该协定对在老挝投资的泰国投资者及在泰国投资的老挝投资者均具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法律框架降低政治风险,增强投资可预见性,促进双边资本流动与经济合作。 别称:泰国-老挝投资保护协定(泰老BIT)。泰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

条文

第0条

泰王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泰王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通过投资在经济和贸易领域的睦邻合作将促进两国人民福祉的逐步发展,

期望为双方之间更大的经济合作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为一国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资本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对此类资本投资的相互鼓励和保护以及根据国际协定进行的投资将有助于激发个人商业主动性,并将增加两国的繁荣,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国民”一词系指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现行法律拥有国籍的任何人。

二、“公司”一词系指根据缔约任何一方境内现行法律注册或设立的法人,不论其是否负有限责任,也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三、“投资”一词系指各种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a)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b)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不论该公司在何处注册,或该公司财产中的利益;

(c)对金钱的请求权或根据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请求权;

(d)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

(e)依法或根据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开采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四、“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或酬金。

五、“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拥有主权和/或管辖权的领土。

第2条

第2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定的利益仅适用于一缔约方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资本投资已获得后者书面特别批准的情况。
二、任一缔约方的国民和公司应就任何资本投资申请此种批准,无论该投资是在本协定生效之前还是之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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