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ສັນຍາລະຫວ່າງລັດຖະບານແຫ່ງ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ເກົາຫຼີ ແລະ ລັດຖະບານແຫ່ງ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简介
大韩民国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旨在为两国投资者创造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核心保护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确保投资者在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第三国或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与补偿条款规定,仅基于公共目的、非歧视并支付及时、充分、有效补偿后方可征收;自由汇兑条款保障投资本金、收益、贷款等款项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投资者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前提是老挝加入《华盛顿公约》,在此之前则提交依据《华盛顿公约》或ICSID附加便利规则共同商定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对在老挝投资者而言,该协定降低政治风险,保障其权益免受歧视性措施侵害;对老挝投资者而言,赴韩投资可获同等法律保护,增强跨境投资信心,促进双向资本流动与经济合作。 别称:韩国-老挝投资保护协定(韩老BIT)。韩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
条文
第0条
大韩民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1996年5月15日订于首尔
1996年6月14日生效
大韩民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期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
意在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为一方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方缔约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
认识到基于本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激励此领域的商业积极性,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1) “投资”一词系指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投入的各类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a) 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b) 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以及公司或任何商业企业中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
(c) 金钱请求权或根据合同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请求权;
(d) 知识产权,包括与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工业设计、技术工艺、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及商誉相关的权利;
(e) 根据法律或合同赋予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以及
(f) 根据租赁合同,依照一缔约方法律法规在其领土内交由承租人处置的货物。
任何投资或再投资资产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2) “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各种费用。
(3) “投资者”一词系指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投资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a) “自然人”一词系指依照该缔约方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b) “法人”一词系指依照该缔约方法律法规设立或组建的任何公司、组织、企业或社团。
(4) “领土”一词系指:
(a) 对大韩民国而言,大韩民国的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为大韩民国行使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目的而毗邻领海外部界限的海域,包括海床和底土;以及
(b) 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而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拥有主权和/或管辖权的领土。
(5) “可自由兑换货币”一词系指广泛用于国际交易支付并在主要国际外汇市场上广泛交易的货币。
第2条
第2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并为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允许此类投资。
二、每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所作的投资,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应始终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享有充分的保护和安全。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对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
四、每一缔约方应遵守其就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所可能已承担的任何义务,只要该义务与本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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