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条约

ສັນຍາລະຫວ່າ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ສະຫະພັນ ເຢຍລະມັນ ແລະ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ເຊິ່ງກັນ ແລະ ກັນ

Agreement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简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条约》由德国与老挝共同缔结,旨在为两国投资者提供全面的投资保护。核心条款包括: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确保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享有不低于东道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征收与补偿条款规定,任何征收须基于公共利益、非歧视并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自由汇兑条款保障投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跨境转移无不当延迟。争端解决机制允许投资者将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专设仲裁庭(ad hoc,投资者一方仲裁员可由海牙常设仲裁院PCA秘书长协助任命)解决。对在老挝的德国投资者而言,该条约降低了政治风险,保障其投资安全与收益汇出;对老挝在德国的投资者,则提供了同等法律保护,促进双边资本流动与经济合作。 别称:德国-老挝投资保护协定(德老BIT,1996年签署、1999年生效)。德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

条文

第0条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条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期望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

旨在为任一国家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国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对此类投资的促进和契约保护有助于激发私人商业主动性并增进两国人民的福祉——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定义
为本条约之目的,
1. “投资”一词系指各类资产,尤其包括:
(a)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b) 公司的股份及其他形式的参股;
(c) 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请求权;
(d) 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贸易和商业秘密、技术工艺、专有技术和商誉;
(e) 公法项下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开采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资产投资形式的任何变更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认定;
2. “收益”一词系指投资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的金额,如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酬金;
3. “国民”一词系指:
(a) 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而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意义上的德国人;
(b) 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而言: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为老挝国民的人;
4. “公司”一词系指:
(a) 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而言:
任何法人以及任何商业或其他公司或协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在地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不论其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b) 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而言: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或根据其法律设立且所在地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任何法人。

第2条

第2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1) 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内尽可能促进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公司进行的投资,并根据其立法准许此类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它均应给予此类投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2) 任一缔约方不得以任意或歧视性措施损害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或享有。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