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ສັນຍາ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 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ການ ປົກປ້ອງ ການ ລົງທຶນ ເຊິ່ງ ກັນ ແລະ ກັນ ລະຫວ່າ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 ລາວ ແລະ ລາຊະອານາຈັກ ໂຮນລັງ

Agreement on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betwee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简介

本协定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荷兰王国2003年5月16日签署、2005年5月1日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即著名的Lao Holdings N.V.诉老挝、Sanum Investments系列ICSID投资仲裁案所援引的依据条约。协定保护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给予公平与公正待遇、全面的人身安全与保护,并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损害(第3条),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或任何第三国国民(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第3条);保障投资相关款项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限制无延迟自由汇出(第5条);非经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无歧视并给予公正补偿(按真实价值并计正常商业利率利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第6条);对战争、武装冲突等损失给予不低于本国或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第7条);承认代位求偿(第8条)。最核心的争端解决条款为第9条:缔约双方在此同意,将其与缔约另一方国民之间有关投资的任何法律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依1965年华盛顿《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调解或仲裁解决;若一方非公约缔约国则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并依公约第25条第2款(b)项,受缔约另一方国民控制的法人视为该另一方国民。缔约国之间争端提交三人专设仲裁庭(第12条)。协定有效期十五年并默示续展十年,终止后对既存投资再延续十五年(第14条)。本协定是荷兰籍投资者(含经荷兰控股的投资)就老挝投资主张保护并提起投资仲裁的核心法律依据。 别称:荷兰-老挝投资保护协定(荷老BIT)。荷兰、老挝双边投资协定。

条文

第0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荷兰王国(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加强其传统友好关系,并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
认识到就给予此种投资的待遇达成协议,将促进资本和技术的流动以及缔约双方的经济发展,并认为给予投资公平与公正的待遇是可取的,
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a) “投资”一词系指各种资产,尤其包括但不限于:
(i) 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其他有关各种资产的对物权;
(ii) 源自公司、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债券及其他种类权益的权利;
(iii) 金钱请求权、其他资产请求权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iv) 知识产权、技术工艺、商誉和专有技术领域的权利;
(v) 根据公法或合同授予的权利,包括勘探、开采、提取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b) “国民”一词对任一缔约方而言应包括:
(i) 具有该缔约方国籍的自然人;
(ii) 根据该缔约方法律设立的法人;
(iii) 并非根据该缔约方法律设立,但由(i)项定义的自然人或(ii)项定义的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c) “领土”一词系指:
有关缔约方的领土,以及根据有关缔约方适用的法律并按照国际法,属于该缔约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且该缔约方对其行使管辖权或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第2条

第2条 促进与准入
缔约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框架内,通过在其领土上保护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投资来促进经济合作。在不影响其行使法律或法规赋予的权力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准入此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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