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ສັນຍາ ລະຫວ່າງ ລັດຖະບານ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ຊົນ ຈີນ ແລະ ລັດຖະບານ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 ລາວ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 ຫຼີກ ລ່ຽງ ການ ເກັບ ພາສີ ສອງ ເທື່ອ ແລະ ການ ປ້ອງກັນ ການ ຫຼົບ ຫຼີກ ພາສີ ກ່ຽວ ກັບ ພາສີ ລາຍ ໄດ້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简介

本协定是中国与老挝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签署、1999年6月23日生效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税收协定(DTA),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第一条),涵盖对所得征收的各类税收——老挝方为企业利润(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国方为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二条)。协定按OECD范本结构界定居民(第四条)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等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构成,第五条),划分营业利润(第七条)、国际运输(仅总机构所在国征税,第八条)、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第九条)等征税权。对消极所得设限制税率:股息上限为总额5%(第十条);利息在老挝5%、在中国10%,付给对方政府的利息免税(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在老挝5%、在中国10%(第十二条)。另规定财产收益(第十三条)、独立与非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四、十五条,183天规则)、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三年免税)、学生、其他所得等(第十六至二十二条)。消除双重征税采抵免法(第二十三条),并设无差别待遇(第二十四条)、相互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情报交换(第二十六条)、外交领事人员税收特权(第二十七条)等条款。协定无固定期限,生效满五年后任一方可于历年六月三十日前经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第二十九条)。对中老两国跨境投资者和劳务、技术、股权所得,本协定是确定征税权归属、适用限制税率与申请抵免、消除双重征税的核心依据。 别称:中国-老挝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老税收协定/DTA)。

条文

第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2条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 企业利润(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老挝税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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