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ສັນຍາ ລະຫວ່າງ ລັດຖະບານ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ຊົນ ຈີນ ແລະ ລັດຖະບານ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 ລາວ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ສົ່ງເສີມ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ກປ້ອງ ການລົງທຶນ ເຊິ່ງ ກັນ ແລະ ກັນ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简介

本协定是中国与老挝1993年1月31日在万象签署、1993年6月1日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是两国投资关系的基础性条约。协定规定缔约一方应鼓励并依法准入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第2条),给予投资公平与公正待遇及不低于第三国投资者的最惠国待遇(第3条),非经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无歧视并给予适当有效补偿不得征收(第4条),保障投资及收益(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清算款等)的自由汇兑(第5条),承认代位求偿(第6条)。争端解决分两层:缔约国之间争端经外交途径协商不成可提交专设仲裁庭(第7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可提交东道国法院,涉及征收补偿数额的争端可提交专设仲裁庭并可援用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规则(第8条)。协定有效期十年,期满前一年未通知终止则继续有效,终止后对既存投资第1至11条再延续十年(第12条)。对在老挝的中国投资者及对华老挝投资者,本协定是主张投资保护与可投资仲裁的核心依据。 别称:中国-老挝投资保护协定(中老BIT)。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

条文

第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国),
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鼓励、保护并为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以促进两国之间经济合作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第1条 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资产,主要包括:
(a)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b)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c)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履行请求权;
(d)版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e)依法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就缔约双方而言:
(a)具有缔约任何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b)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设立的经济实体。
三、“收益”一词系指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2条

第2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纳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在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提供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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