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ງການໄອຍະກ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及活动原则,旨在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依法行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法明确其设置、人员任免及工作程序,以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使该机关履行职责具有效率和实效,旨在保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依法将被告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并对司法程序中遵守与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使社会安宁、秩序井然,弘扬法治,为保卫和建设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并在司法程序中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
第3条
第3条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务员,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法律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和军事检察机关人员;
2.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依法履行监督、侦查并出席法庭职责的人员;
3.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履行协助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责的人员;
4. 军事检察机关人员,是指军事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军事检察官、军事检察官助理、法律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依据《军事检察机关法》的规定;
5. 法治,是指正确而严格地遵守与执行法律;
6. 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命令、指示、声明、抗诉申请、再审申请及其他法律文书;
7.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被告人提出指控、提请法院审判的命令;
8. 公诉声明,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法庭上甄别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意见;
9. 拘留场所,是指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控制被怀疑人的场所;
10. 羁押场所,是指在判决发生终局效力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关押被告人或被告的场所;
11. 劳动改造营,是指行政性的教育、改造场所;
12. 监管营,是指依据发生终局效力的法院判决,罪犯服刑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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