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ອາກອນລາຍໄ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Law on Income Tax (Amended)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所得税征管,核心内容为明确纳税义务、税率规则及征管原则,旨在保障预算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修订)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管理和监督所得税工作的原则、规章、方法和措施,以使该工作具有效率和效果,旨在推动、促进有收入者履行其对国家的义务,经营业务、创新得以可持续发展,调节社会收入,保障国家预算收入准确、完整、透明、公正,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修订) 所得税
所得税是对有收入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金钱义务,包括利润税以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得税。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修订)术语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纳税人 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常性或临时性经营活动或谋生,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或职业并取得收入或所得,从而依法对国家产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2. 扣缴义务人 指依法负有计算、征收和扣除税款并向国家缴纳和/或支付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自由职业 指独立提供专业服务或从事某项活动,在劳动、身体和智力上独立自主,不依赖于他人,主要运用自身智力,包括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和建筑维修服务等领域,例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

4. 税务官员 指被任命在特定地点或特定任务中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并具有调查员身份的税务公务员;

5. 经营活动 指从事与生产、贸易和服务相关的活动;

6. 法人 指已注册的企业单位或依法合法设立的组织,具有名称、办公场所、自有财产、权利和义务;

7. 组织 指依法合法设立的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

8. 企业 指个人或法人设立的企业组织,包括名称、资本、管理、办公场所,并依法注册;

9. 个人企业 指一种企业形式,由个人单独拥有所有权,并对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10. 微型企业 指商品生产、贸易和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小的企业,其劳动力、资产价值和年营业收入按各时期规定确定;

11. 居民 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拥有住所的人;

12. 非居民 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生活中心和/或没有永久住所和/或没有永久经营场所的人;

13. 市场价格 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由市场因素控制和运行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14. 转让价格 指通过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确定或不确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同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或其他利益的定价;

15. 关联方 指:
15.1.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企业的管理、控制或投资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及该相关企业;
15.2. 由同一个人、法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进行管理、控制或投资的企业;
15.3. 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5.4. 相互直接关联的个人。

16. 常设机构 指非居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及代表非居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行事的非独立代理人;

17. 跨国公司 指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控制至少一个国家的公司,以合资或非合资形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其他国家投资,完全拥有子公司,以本地公司名义或可能以合资公司形式运营;

18. 创新 指运用知识、能力、生产工艺以及科学和技术经验,进行研究、发明、服务、开发高质量产品和社会形式商品;

19. 净利息 指企业年度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

20. 最低利润税 指作为跨国公司成员的法人在国内按百分之十五(15%)的税率缴纳的利润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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