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业务经营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 ບໍລິການອິນເຕີເນັດ
Internet Service Business Operation Agreemen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互联网服务经营行为,核心内容为界定服务类型、经营原则及适用范围,规范国内与国际互联网服务业务。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互联网服务经营
互联网服务经营是电信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服务活动,以有线和无线方式提供互联网服务。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互联网服务经营 指根据贸易法和信息技术与通信部规定的互联网服务经营法律从事互联网服务经营;
2. 互联网用户 指使用ICT设备连接互联网网络以进行阅读、书写、发送和接收信息等多种目的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3. 互联网网络系统连接 指法人或组织的互联网网络通过国家互联网中心和信息技术与通信部指定的连接点进行连接;
4. 通信集中 指2020年1月2日第0N/LB号电信传输系统法令第19条规定的内容;
5. 电信资源 指2021年11月16日第05/SPH号电信法(修订版)第03条规定的内容;
6. 经济特区 指2024年6月28日第62/SPH号投资促进法(修订版)第57条(修订)规定的内容;
7. 互联网网络 指用于通信的计算机或各类通信设备的互联;
8. IP地址 指用于标识设备、计算机或网络在互联网连接中位置的唯一计算机或设备编号;
9. 边界网关协议(BGP) 指以自治系统号(ASN)为标识的两个组织之间的连接协议;
10. 自治系统号(ASN) 指用于对互联网网络进行分组的唯一编号,用作某一组织网络的标识号。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互联网服务经营原则
互联网服务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保证互联网服务的质量,能够与区域和国际互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2. 保证互联网网络的全面覆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3. 保证电信资源的使用,实现最大效益,高效和有效;
4. 保证通信的集中以及与政府系统的连接;
5. 保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6. 保证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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