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法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ຝຸ່ນ

Fertilizer Act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肥料的生产、经营与使用,核心内容为定义肥料种类、禁止假劣及不合格肥料,并规定国家政策与贷款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肥料
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和增产所必需的化学成分的物质,包括两大类主要肥料:有机肥料或有机肥和无机肥料或化肥。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假肥料 指使用与注册成分不符的其他物质、仿制真品或贴有误导使用者误信的标签或商标的肥料;
2. 劣质肥料 指过期、含有有毒物质混杂以及丧失特性的肥料;
3. 不合格肥料 指营养成分低于或高于、含有杂质或其他特性不符合注册标准的肥料产品;
4. 公制系统 指使用数字为基数的国际测量系统,如长度、重量和体积;
5. 良好生产规范 指在肥料生产的各个阶段控制生产的方法和措施,以确保生产的肥料达到标准、质量和安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肥料工作的政策

国家重视肥料工作,通过培养、建设人才,研究、试验、开发以及转让肥料方面的技术知识给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建设基础设施、技术物资,以确保上述工作有效进行。

国家鼓励和促进国内外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参与和投资于肥料开发及肥料经营业务,使其具有质量和效率,基于科学原则、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物资、现代化技术,并使用对环境友好的技术,以确保对人、动物、植物、财产、环境及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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