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速坡省工会互助基金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ອງທຶນຊ່ວຍເຫຼືອຊຶ່ງກັນ ແລະ ກັນ ຂອງກຳມະບານແຂວງ ອັດຕະປື

Agreement on the Trade Union Mutual Aid Fund of Attapeu Province

简介

该法规调整阿速坡省工会互助基金的设立与管理,核心是规定基金成员集资用于生育、手术、退休、火灾、迁居及死亡时的互助帮助。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修订)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缩写为“ກຊກ”,是指互助基金成员集资,用于在基金成员生育、手术、退休(若不再继续成为基金成员)、火灾(房屋烧毁)、迁居外省或国外以及死亡时提供帮助。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工会 指在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核心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中广泛的群众组织,代表工会会员、工人及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工会会员 指在党-国家组织、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以及各劳动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学生、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者,已被接纳并登记为工会会员的个人;

3. 基层工会 指在基层组织、劳动单位中设立的工会组织,拥有超过一百名工会会员;

4. 行业工会联合会 指在国有和私营劳动单位中正式设立的工会组织,其隶属工会会员从一百人以上;

5. 劳动者代表机构 指老挝工会联合会中央、部级工会联合会、机构、省级工会联合会、县级工会联合会、市、基层工会及劳动单位;

6. 基金 指基金会员在自愿和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根据省长关于互助基金的协议,为积累资金来源并保障对基金会员按既定目标执行政策而进行的资金贡献;

7. 互助 指基金会员之间在死亡、生育、手术、退休养老以及迁往外省或国外时的相互帮助;

8. 基金会员 指自愿积极履行义务并根据本协议正确享受政策的个人;

9. 政策 指对基金会员在死亡、生育、手术、退休养老以及迁往外省或国外时的回报。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互助基金工作的政策
根据第四届国会第四次常会决议,通过了《老挝工会法》(修订版)第40条(新),允许老挝工会设立互助基金,以汇集基金成员的资金,用于在遇到各种困难时相互帮助,使工会组织能够充分履行其在保护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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