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化石油气业务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ທຸລະກິດແກ໊ສຫຸງຕົ້ມ

Agreement on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Busines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液化石油气进口与销售业务,核心内容为规定经营条件、申请程序及企业注册资本等准入要求。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
液化石油气经营是指进口和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定义如下:
1. 液化石油气 指一种成品燃料,适用于家庭和各类工业用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种类区分;
2. 液化石油气储库 指按照技术标准设计和建造的特定场所,用于接收、储存、灌装和分销液化石油气,以供应社会;
3. 液化石油气钢瓶 指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其灌装容量不超过48公斤/瓶;
4. 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 指在销售前用于封闭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口的配套装置;
5. 液化石油气钢瓶颜色 指液化石油气进口公司为区分其液化石油气钢瓶而确定的特定颜色;
6. 商标 指已注册的商标标识。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液化石油气业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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