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体育健身示范县市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ເມືອງ, ນະຄອນ ເປັນຕົວແບບດ້ານກິລາ-ກາຍຍະກຳມວນຊົນ
Agreement on Creating Model Counties and Cities for Sports and Fitness
简介
该法规调整体育健身示范县市的创建活动,核心内容为规定创建原则、条件标准及适用范围,确保全民参与、透明公正并符合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创建体育-大众健身模范县、市 创建体育-大众健身模范县、市是指通过规定的方法和评估步骤,选择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各县、市的过程。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关于建设体育-群众体育模范县、市的原则
建设体育-群众体育模范县、市的工作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各时期的路线、政策、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体育-群众体育发展战略;
2. 确保所有性别和年龄的群众都能参与体育-群众体育;
3. 确保平等、正确、透明、公正和可核查;
4. 确保社会的安宁、安全、团结、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社会参与;
5. 促进保护环境、自然、文化、旅游以及县、市的美观,按照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个人、法人以及从事和涉及建设体育-大众健身模范县、市工作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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