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ລິຂະສິດ ແລະ ສິດກ່ຽວຂ້ອງກັບລິຂະສິດ
Agreement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核心内容为定义权利主体、保护原创表达形式及明确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作品范围。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
著作权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对表演、录音录像以及通过加密或非加密信号进行的广播传播成果享有的权利。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版权申请人”是指为取得版权或相关权而提交申请的个人、法人、组织或上述个人的利益继承人;
2. “创作者”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个人或群体,该作品以任何形式或方式表达,包括所有参与创作和制作作品的人,除非另有约定;
3. “申请”是指为申请版权和相关权而提交的文件;
4. “版权所有人”是指创作者或通过转让、继承或其他方式获得权利的人,如《知识产权法》第98条所规定;
5. “相关权所有人”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或通过转让、继承或其他方式依法获得权利的人;
6. “许可”是指根据合同条款允许个人、法人或组织使用版权和相关权的行为;
7. “被许可人”是指从版权和相关权所有人处获得使用权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8. “转让书”是指关于权利转让的书面文件;
9. “授权书”是指权利人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的书面文件;
10. “授权人”是指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或处理版权或相关权登记事宜的版权和相关权所有人;
11. “代理人”是指经版权或相关权所有人授权办理版权或相关权登记或其他事宜的个人或法人。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工作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国内和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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