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信贷提供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ສິນເຊື່ອຮ່ວມ

Agreement on Joint Credit Provision

简介

该法规调整商业银行联合提供信贷活动,规定信贷限额、货币使用、集团设立原则及牵头银行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4条 联合提供信贷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必须与其他信贷提供者联合提供信贷,如果客户申请的信贷超过商业银行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信贷提供限额。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5条 联合信贷使用的货币
联合信贷使用的货币为基普或外币,根据客户的提议和信贷提供者的审议决定。以外币提供的联合信贷必须遵守外汇管理法及相关规定。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商业银行监管司、信贷提供方、客户以及其他与联合信贷提供活动相关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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