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话号码登记协议
ຂໍ້ຕົກລົງ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ເລກໝາຍໂທລະສັບ
Agreement on Telephone Number Registration
简介
该法规要求所有以020或030开头的手机号码用户进行实名登记,每人最多登记5个号码,未满15岁需由监护人代办,并规定了登记所需的具体个人信息和证件。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规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电话号码登记的原则、规章、措施和方法,以便在用户使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前,准确、完整、清晰地收集其电话号码信息并录入数据库。旨在为创建数字编码提供基础数据,支持电话号码在数字技术系统中的使用,保障国防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及社会安全。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电话号码登记
电话号码登记是指对使用以020开头的服务代码的月租型和充值型手机号码,以及使用以030开头的服务代码的无绳固定电话,包括使用实体SIM卡和电子SIM卡(e-SIM)形式的用户信息进行记录。
第8条 术语解释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终端设备(Terminal Equipment)指使用电话号码进行连接和使用互联网的设备;
2. SIM卡指记录用户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的小型集成电路卡,用于连接手机或终端设备与移动网络,包括实体形式和嵌入手机或终端设备主板的电子形式(e-SIM);
3. 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指国际电信联盟(ITU)规定的、在SIM卡中设定的号码,用于在移动网络中识别手机用户身份,并用于跨网络漫游服务。IMSI码指国际电信联盟(ITU)8.212条款规定的号码。
第ມາດຕາ 4条
第4条 电话号码登记原则
电话号码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确保在收集电话号码使用者的信息时,做到便捷、快速、透明,且信息准确、完整、齐全;
2. 确保为国防-安全工作和数字化转型提供信息支持;
3. 确保所有电话号码在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开通其电信和互联网服务之前,必须通过技术通信部规定的系统进行正确、完整的电话号码登记;
4. 确保电话号码登记数据库的管理安全、保密,并将数据作为机密信息保存在技术通信部和电信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数据库中,仅限于各自客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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