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外国组织合作的地方工作人员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ພະນັກງານທ້ອງຖິ່ນ ທີ່ເຮັດວຽກນຳອົງການ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ປະຈຳຢູ່ ສປປ ລາວ

Decree on Local Staff Cooperating with Foreign Organizations in the Lao PDR

简介

该政令调整在老挝外国机构工作的本地及外籍雇员,核心是规范其登记、证件、权益保护及国家管理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 在老挝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当地雇员
在老挝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当地雇员是指受老挝法律和条例、老挝加入的公约及相关国际协定管辖的老挝劳动者和外籍劳动者。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词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老挝劳动者 指为外国机构工作,因劳动获得报酬(工资或劳务费)并包括其他利益的老挝公民,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 外籍劳动者 指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永久居留,持有外籍户口簿和身份证,但其国籍国政府仍正式承认其为该国公民,为驻外机构工作,因劳动获得报酬(工资或劳务费)并包括其他利益的外国人,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 驻外机构 指外国驻老挝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如联合国系统组织、区域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上述机构中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活动的成员;

4. 当地雇员登记 指将当地雇员的信息、统计数据录入数据库,使其清晰、准确、系统、全面、完整,以保护在当地机构工作的当地雇员的合法权益;

5. 当地雇员证 指由外交部颁发的证明在当地机构工作的当地雇员身份的文件。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 国家关于地方工作人员工作的政策

国家鼓励和促进地方工作人员工作,通过发展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预算和物资,以确保上述工作有效和高效地进行。

国家促进国内就业,通过创造条件并便利地方工作人员应聘到外国组织工作。

国家保护地方工作人员和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鼓励和促进其依法履行义务和规定。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35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