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产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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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简介

该法规调整老挝境内原产地注册、管理及使用活动,核心是规定原产地注册条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及检查机制,以统一知识产权法实施。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协议旨在规定关于原产地工作的原则和规章,包括注册、注册后操作、国家原产地名称、原产地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单位、代表以及原产地工作的管理,旨在使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贡献,遵循绿色和可持续的方向。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原产地
原产地是指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名或标志,该地名或标志是赋予商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重要特性,且这些特性与地理来源相关联。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 经营者 指参与原产地商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出口、采购和分销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
2. 申请人 指提交原产地注册申请、修改或注销原产地注册的原产地商品促进协会。个人、法人或组织若能证明符合特殊条件,也可视为申请人;
3. 申请 指为注册、异议、变更名称和/或地址、修改或注销原产地注册而提交的文件;
4. 原产地说明书 指原产地注册申请人编制的信息,说明范围、来源、生产方法和步骤、质量、声誉或产品的其他细节,这些细节与来源相关,以及检查是否符合原产地说明书的方法;
5. 异议人 指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或作为个人、法人或组织的第三方,提出反对原产地注册申请的异议;
6. 异议 指异议人对已公布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的原产地注册申请提出的反对;
7. 请求注销人 指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或第三方,提交注销原产地注册的申请;
8. 注销 指请求注销人提交注销原产地注册的申请;
9. 原产地权利人 指已注册原产地的原产地商品促进协会,或符合特殊条件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10. 原产地商品 指在确定为原产地的区域内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食品、饮料和手工艺品,并已投放市场;
11. 检查 指由原产地权利人、其他检查单位或受委托的组织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原产地商品符合说明书;
12. 原产国 指生产原产地商品的国家;
13. 授权书 指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行事的书面文件;
14. 授权人 指原产地权利持有人或权利人,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提交原产地注册申请或向知识产权局办理其他事宜;
15. 代理人 指由原产地权利人授权的个人或律师,其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住所,或由在国外无老挝住所的原产地权利人授权的代表,以提交原产地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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