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烟草控制法律法规者处以罚款及其他措施政令

ດຳລັດ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ບໃໝ ແລະ ມາດຕະການອື່ນ ຕໍ່ຜູ້ລະເມີດກົດໝາຍ ແລະ ລະບຽບການ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ຄວບຄຸມຢາສູບ

Decree on Fines and Other Measures for Violations of Tobacco Control Laws

简介

该政令规定了对违反烟草控制法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及其他措施,涵盖烟草产品定义、禁止销售场所及违规处罚原则。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2条(修订)罚款和其他措施
罚款是对违反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经济措施,罚款金额按照本法令规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措施是对违反有关烟草控制的法律法规者采取的措施,包括教育、警告、扣押、没收、销毁烟草产品、暂停经营活动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修订)术语解释

本法令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烟草产品 指烟丝、卷烟、雪茄、新型烟草制品以及以烟叶为全部或部分原料、或以尼古丁为成分、或以烟叶提取物制成的其他类型烟草;

2. 新型烟草制品 指含有尼古丁成分、使用电能的产品,例如电子烟、水烟或巴拉库、蒸汽型电子烟;

3. 水烟或巴拉库 指使用热能通过管道吸入或呼出混合在水中的尼古丁蒸汽的烟草产品;

4. 蒸汽型电子烟 指使用电力系统产生热量并蒸发蒸汽的设备型烟草产品;

5. 接受、提供来自烟草公司及经营者的赞助、支持 指各种形式的接受和给予,包括现金、贷款、奖金、研究经费、奖学金、考察、物资、医疗设备、通用办公设备、车辆、木料、礼品、纪念品、赠品、激励措施以及举办显示社会责任的活动;

6. 禁止销售烟草产品的场所 指不允许批发、购买、销售烟草产品的地点,例如公共卫生服务场所、教育场所、体育场所、政府及私人办公室、殡仪馆、文化馆、博物馆、剧院、体育馆、电影院、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宗教场所、公园、动物园、儿童游乐场、传统节日及各种社交活动。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4条(新) 关于罚款和其他措施的原则

对违反烟草控制法律和法规者进行罚款和采取其他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法律和法规;
2. 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3. 确保有序、快速、高效和高效力;
4. 确保罚款率的执行统一、正确、透明、公正和可核查;
5. 确保与相关部委、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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